《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关于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净高度的规定差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关于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净高度的规定差异

    18.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2.7条要求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第5.3.7条要求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18.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要求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18.3.对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2.7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可以看出,当公共走道兼做疏散走道时,其净高度应按《火通规》第7.1.5条要求的不低于2.1m控制;

    18.4.根据《消防词汇第2部分:火灾预防》GB/T5907.2-2015第2.3.11条,疏散通道是指建筑物内具有足够防火和防烟能力,主要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通道;第2.3.8条,疏散楼梯是指具有足够防火能力并作为竖向疏散通道(2.3.11)的室内或室外楼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疏散楼梯属于疏散通道,其净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当公共楼梯兼做疏散楼梯时,其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要求的不低于2.1m控制

    18.5.各地对最小净高2.1m的规定也有差异,列举如下:

        18.5.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2023年版)》第八条:1.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上局部设置的挡烟垂壁、梁等突出物部位净高确有困难处,可按《民用通规》第3.2.7条执行。2.疏散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可按《民用通规》第5.3.7条执行;

        18.5.2.《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1.5条:参照《建通规》实施指南,楼梯平台净高也应不小于2.1m;对于没有明确疏散走道的大空间,其任何部位净高均不应低于2.1m;

        18.5.3.《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3年版)》第1.2.6.13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疏散门(含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净高度不应小于2.1m执行。景观楼梯等非疏散楼梯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净高度不应小于2.0m执行;

        18.5.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3年版)》第2.4.6条:住宅套内房间门虽未直接开向疏散走道,但处于人员疏散通道之中,因此其净高也不应小于2.1m。建筑中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过道,其净高度不应小于2.1m。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上的疏散门净高也不应小于2.1m;

        18.5.5.《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3年版)--暖通专业》排烟类第22条:挡烟垂壁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规定(不低于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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