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我司组织起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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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并对本地区专家库建设存在困难的设区市提供支撑。
第五条 专家库建立机关应当面向社会公布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遴选通知,明确专家库专业设置、条件、任期、权利义务、申报及遴选程序、综合评定办法、公示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专家库所设专业应包括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专业。
专家库人数应满足当地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需求,本地区缺少有关专业专家时,可吸纳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期为3年。
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 专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相关活动;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三)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危大工程所涉专业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第十三条 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流程合规性、专项施工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
(一)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
(二)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三)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
(五)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六)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七)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监测方案是否合理;
(九)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十)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但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中所列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第二十条 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论证工作:
(一)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二)存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主动回避;
(三)不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
(四)不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
(五)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会;
(六)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和论证结论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由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一)拒不履行第九条规定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告诫;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工作要求的,给予告诫;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四)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五)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六)专家一个任期内,告诫累计2次的,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告诫累计3次或暂停专家资格达到18个月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专家进行履职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和专家业绩,对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专家任期届满前,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连任。定期资格评定、任期综合评定结果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危大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归集本地区专家信息、诚信记录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1.通则
1.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1.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1.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1.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7无危大工程检验与验收要求。
1.8无应急处置措施。
1.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10无相关施工图纸。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1.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2.基坑工程
2.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2.2无支护体系施作过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撑工程与围护结构没有实现有效连接。
2.5支撑工程没有明确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3.模板及支撑体系工程
3.1爬模无附着支撑或承载体、滑模无支撑节点设计构造。
3.2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3.3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3.4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5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4.8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5.脚手架工程
5.1 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5.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5.4非标准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5.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且无加强措施。
6.拆除工程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2无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响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局部拆除无先加固或者支撑措施。
6.4无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暗挖工程
7.1矿山法施工,无超前预支护施工的技术参数。
7.2马头门处无加固措施及开洞顺序。
7.3无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步序图。
7.4无拆除临时支撑的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6无盾构设备选型及适应性、可靠性评估,盾构设备选型不合理。
7.7无盾构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7.8盾构穿越特殊地段的掘进无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周边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7.10无顶管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
7.11无顶管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8.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1无型钢悬挑梁、U型环和锚固螺栓的规格型号。
8.2非标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8.4无材料运输、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工艺。
8.5采用轨道吊篮时,无吊篮与环轨的连接构造;无缆风措施。
8.6同一立面内交叉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9.人工挖孔桩工程
9.1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
9.2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9.4无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9.5相邻挖孔桩之间无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间隔施工的顺序安排。
10.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10.2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图。
10.3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撑面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对吊装易变形失稳的构件或吊装单元,未采取防变形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相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10.7无临时支承结构(含承重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10.8采用多机联合抬吊的,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0.9无索结构安装张拉力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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