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使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满足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2.保证丧属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以及骨灰存放安全;
3.坚持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园林化墓园;符合节约土地、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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