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含2025年第1号修改单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含2025年第1号修改单 第1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54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220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

正文修改

1. 第2.1条增加一款:
作为满足本规则核准资源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注1)
注1: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2. 第2.2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分公司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申请单位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核准条件,分公司不能单独申请核准。
3. 第3.3.4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 第3.5条第二款修改为“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下属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
5. 第3.6.2条修改为“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下属单位、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6. 增加第4.9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常压容器、目录外游乐设施等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其后原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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